【导读】2022宜宾兴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选调)招聘5人,报名时间:2022年4月6日-4月12日。兴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选调)招聘,2022宜宾兴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选调)招聘。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县属国有企业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职位及名额
本次拟选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5名,拟任职务为副总经理。选聘职位、名额详见《2022年兴文县公开选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见附件1)。
二、选聘范围
符合下列范围之一:
(一)在编在职(岗)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
(二)具有国有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经历的人员。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选聘专业的人员。
须在现场资格复审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责任自负。
三、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干事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正确的业绩观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个人品行。
(三)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资格条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年龄:40周岁及以下。
(七)专业要求:报考者本人毕业证所获专业名称须与拟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相符,详见职位表。
(八)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属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的,应当在党政机关工作4年以上,或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2019-2021年)考核须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报考人员属企业人员的,应当具有累计5年以上国有企业或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年限可放宽至2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选聘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在国有企业任职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及相关程序
(一)报名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在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ybrc128.com/)发布招聘公告。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每个报考人员只能报考1个职位。
2.填报信息。报考人员应准确、如实填写《兴文县公开选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名信息表》(附件2)各项信息,并发送到415169448@qq.com。报名时间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2日17:00点。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主要审查报考人员填报的报考信息是否符合职位条件。经初审合格后的报考人员名单另行公告通知,不电话通知,请考生关注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ybrc128.com/)。如因未关注网站公告未按时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弃权,一切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2.现场资格复审
(1)在职(岗)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报考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兴文县公开选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名信息表》1份;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③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1份;
④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红底)免冠证件照片3张;
⑤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或事业人员工作关系、编制类别证明;
⑥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⑦若服从调配,则签写愿意服从任职职位调配承诺书(附件3);
⑧其他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职(执)业资格证书等。
(2)企业人员报考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兴文县公开选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名信息表》1份;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③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1份;
④近期一寸彩色(红底)免冠证件照片3张;
⑤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⑥企业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考人所在企业属国有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证明材料1份;
⑦能够证明本人工作经历和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1份;
⑧若服从调配,则签写愿意服从任职职位调配承诺书(附件3);
⑨其他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职(执)业资格证书等。
资格复审合格现场领取面试通知单。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选聘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