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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成都市委党校教研人员(第二批次)招聘5人

2021-08-09  |  来源: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导读】2021成都市委党校教研人员(第二批次)招聘5人。报名时间:202189日-9月10日成都市委党校教研人员(第二批次)招聘,2021成都市委党校教研人员(第二批次)招聘。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16〕49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教研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在中共成都市委党校网站、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平台”(成都人事考试网)等发布)。

一、单位简介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成都行政学院)(成都市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共成都市委直接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市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市委和市政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二、招聘岗位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爱干部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且取得正高级职称;最高学历和学位符合岗位专业方向;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四)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在40以下(1981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1976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近5年在CSSCI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者取得层次相当及以上的科研业绩成果。

(六)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相关学科教学科研能力和潜质,能履行岗位职责。

(七)身心健康,体检合格,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1年9月10日

2.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并电话确认的方式报名。

应聘人员下载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将报名登记表及报名要求提供的材料,以电子版或扫描件形式,发送至报名电子邮箱(cdswdxzzrsc@126.com),邮件主题及附件请注明:“专业+院校+姓名”,如“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张三”。发送电子邮件后请电话联系确认。

3.要求:

1)应聘人员须提供:①报名登记表;②身份证;③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还须提供教育部认证材料);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仅已取得人员提供);⑤获奖证书(仅已取得人员提供);⑥2016年以来科研成果(含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科研咨询课题、对策研究成果等)。

2)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①学习成绩单;②在校学籍证明材料;③学校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3)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应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如发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4.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大道1492号,中共成都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行政楼220室),邮编:610110

电子邮箱:cdswdxzzrsc@126.com

电话:028-65983022(詹老师)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两个环节。

1.资格初审。校院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届时将电话通知。初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参加专业能力考核前,须提供报名登记表(附近期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本人签字)、报名环节要求的全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通过现场验证的方式复审应聘资格,确定参加专业能力考核人员。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参加复审的,视作弃权。

(三)专业能力考核

校院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组织专业能力考核。

1.专业能力考核采取“试讲+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测评应聘人员的专业理论功底、逻辑思维及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校(院)综合考虑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岗位需求、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聘用。

2.专业能力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外地应聘人员来校参加考核的,按规定补助一定往返交通费用,并免费提供考核期间食宿。

(四)体检

1. 根据岗位招聘名额,按照专业能力考核成绩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体检人员。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3.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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