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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更专业·执法岗面试专项读本(八)

2025-07-04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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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70多岁的宋某为羽毛球爱好者,在2020年4月,宋某与周某和其他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事发后,宋某在周某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品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处理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知,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原告宋某作为参加多年羽毛球比赛的羽毛球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并且宋某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周某对其受伤存在故意,因此在判断被告周某是否符合“重大过失”的条件时,法院认为,被告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每一次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被告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应当判定为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重大过失。

重大误解

释义:重大误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2021年5月份,新郎丙向经营汽车租赁公司的丁租赁了一辆高级跑车作为婚车,并将该车交由好友戊驾驶。在婚礼前一天,戊驾驶时发生了意外,造成车辆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戊与丁达成“协议”,戊一次性赔偿54000元,丁负责保险理赔事宜。在理赔过程中,经保险公司评估,案涉车辆维修工料费高达115万元,且认为戊系酒后驾车,拟对该事故拒绝理赔。丁再次找到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自己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处理结果:戊与丁在签订《协议书》时,丁作为经营汽车租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车辆的损失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知识、经验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因素,也不能证明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签订《协议书》,并且造成较大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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