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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儿媳张三名义购置。从签订按揭购房贷款至今的月供贷款本息均由本人支付,张三从未支付一个月。自购房以来,其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从未离开过,所有物业费均由其本人支付。
处理结果: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拍卖。理由如下:一是有足够证据证明案涉房屋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上诉人李四支付,上诉人实际履行了涉案房屋的所有付款义务,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二是涉案房屋居住期间产生的所有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上诉人本人支付,有其提供的缴费凭证,物业公司的缴费账册予以证实。三是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因超过银行贷款年龄限制,在此情况下才以张三名义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三未履行购房合同其他任何实质性的义务,相反,购房合同的相关实质性的合同义务均由上诉人履行。上诉人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其原因在于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四是,张三系李四的儿媳,若推论李四购房后将之赠与张,反而不符合日常生活之常理,因为从家庭伦理和亲属关系而言,上诉人也本应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的儿子或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