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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更专业•法检系统面试专项读本(十四)

2025-07-08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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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

3、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4、影响团结和人际交往。

三、人情冲击司法的原因

1、法律的普遍平等性和至上性不相容。法律的普遍平等性与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根本要义,而诉讼过程中的人情化规则恰恰相反,它意味着在解决纠纷的审判诉讼过程中以人情、民心作为重要裁判依据。当这种人情、民心与法律的至上性要求不一致时,法官宁愿依人情而不惜违背法律作出决定。

2、人情的可变性、不确定性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的对立。人情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比,其可变性与不确定性的弱点使之不能有效地调整陌生人社会的社会关系,解决陌生人社会的纠纷。它与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是相对立的,也不符合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

3、诉讼人情化与法律的自治性要求的冲突。法律的自治性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显然诉讼人情化在这个意义上是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对立的。

4、法律的产生也来源于人。立法者的经验不可能是全面的,其理性和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虽然他们是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但他们又是独立的,有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独立的价值观念,甚至,他们也不能免俗,还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所以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完全体现人情的。

5、法律具有固化性的特征。法律的制定主要是对先前经验的总结,超前性十分有限。人情作为一种观念或习惯,也会体现为人们面对现实生活形成的一种生活智慧和生活常识,它的弹性和灵活性特征使它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有着独特的解决方法。

四、如何避免人情与司法的冲突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会陷人所谓“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1、正确理解和把握法治意义上的公理、常情。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意义上的理是公理,不是歪理;法治意义上的情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常情,不是个别人的私情。公理、常情是构成国法的重要内容,国法是公理、常情必须坚守的底线。司法实践中,合法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讲得通;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讲不通。只有用法治思维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用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分析、处理问题。从我国司法实践看,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去分析、处理,有时难以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既有明确的杠杆,也有极大的包容。政法工作者要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既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又善于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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