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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书记员
一、职责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主要职责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论述
1.如何做一名的合格的书记员
★书记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做为书记员要求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要始终坚信跟党走的坚定信心,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书记员要有勒奋敬业的精神
做为一名书记员首先要做到勤奋,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爱一行、干一行、敬一行、专一行,要使自己的价值在自己的岗位上得到全面的体现。这是对自己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自己价值体现的具体表现。只有对自己本职工作有着无限的热爱,自己才能全身心地、积极地、以饱满的热情投人到工作的中;只有对工作充满无限的热情,才能干好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获得快乐,在快乐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