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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行政人员
一、职责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除了检察官、法官、书记员以外,从事司法警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纪律监督等方面的各种人员
二、论述
1、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与自我定位
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会议组织、新闻宣传、综合信息、司法统计、调查研究;负责院机关固定资产、行政事务、财务、基建、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警械、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等工作。简言之,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是以事务服务为主,以政务管理为辅。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为第一中心,司法行政工作围绕审判一线运转,是辅助岗位,这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司法改革中的最大现状和未来定位。
二、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自我定位
(一)司法辅助人员的自我定位
我国司法辅助人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应该达到的目标是:其一,要使法官从繁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专心从事“审”与“判”,认真研究案情和法律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二各类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要层次清晰,职责明确,分工精细,确保审判流程高效运作。作为司法辅助人员,要完成立案、主持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主持调解、主持进行动议审查或听证等不涉及核心法官所享有的核心审判权的司法事务等带有一定决定权,且操作性、实务性很强的工作,还要承担法官身边的从属工作和其它事务,不能不说是要求过高。因此,司法辅助人员除应精通法律知识外,还应具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以能充分的辅助法官完成大量的审理工作的任务,并为以后被任命为法官做好准备。
对司法辅助人员来说,明确的职责范围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限处理专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一方面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分工领域内娴熟地处理司法事务,协助法官尽可能快速地将各项工作整理得有条有理,便于法官随时查问和做出决定,从而可以高效地协助法官;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无权决定审判实体性内容,他们不能对审判结果起到不当影响,可以有效地保障法官裁决的公正性。司法辅助人员要将自己定位于服务法官的审判工作,让法官从文秘等事务性工作中脱身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