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法律责任划分。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四川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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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小课堂: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谁的锅?
在教育法学的知识中,有很多易混淆的知识点,而这些知识点也是另很多考生感到很头痛。今天的法学小课堂中,老师就给大家分享一个考试中常考、同学们又会经常弄混淆的知识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法律责任划分。
首先我们来看法条原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可见,但凡是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由于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教师个人(即致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教师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则是由学校承担责任后,再向教师追偿,我们往往称之为“秋后算账”。
那么,问题的结论就已经很清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我们只要能够判断出该行为究竟是教师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就可以得出究竟是学校担责还是教师担责。究竟如何判断教师行为的性质呢?下面可以看两道考试试题。
究竟如何判断教师行为的性质呢?下面可以看两道考试试题。
案例分析题(2014下)
资料:某中学王老师和学生一向相处很好,但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因为怀疑班上学生李某给他取外号,就把该学生叫来问,该生不承认王老师的外号是自己取的,与王老师争执并抓扯。王老师情急之下打了该学生,造成学生李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国培教师解析】在题干中,王老师因为怀疑学生给自己起外号就打了该名学生,属于典型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学生学生伤害事故,由该教师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选题(2017上)
某小学一节课结束后,任课老师抱着学生刚交的作业本离开教室,一名来交作业的学生急忙追赶,不慎摔倒在地,将门牙摔掉一颗。在此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
A.学校
B.任课老师
C.学生自己
D.学生监护人
【国培教师解析】题干中老师未确认所有学生都交了作业就离开了教室,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因此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向老师追偿。A项正确。
相信经过今天的学习,同学们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法律责任划分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认识,想要学习更多知识干货,可以下载我们的国培教师APP。刷题、资讯、课程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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