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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清楚了吗——抵押VS质押VS留置

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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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清楚了吗——抵押VS质押VS留置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一、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特征比较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质押物只能动产,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留置物只能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特定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实现顺序

1. 留置权最优先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与质押都是约定产生,在权利的先后上,留置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 有公示的权利优先于未公示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抵押权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 同一担保物上既有抵押权、质权还有留置权的情况

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三、习题演练

1.(多选)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 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 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 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事考帮答案】AB。考查法律-民法。《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轿车可以用来质押,故A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可以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且该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故B对,D错。《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错。综上,故本题选AB。

2.(单选)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

A.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本质乃“优先受偿权”而非抵押物的所有权。甲将自己的商铺抵押给乙银行并已登记的,乙银行对该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商铺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所有,后甲将商铺再次出租给丙的,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故A错。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同时,《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题中,属于典型的“先押后租”的情形,即抵押权成立在先,买卖破租赁。丁在取得商铺所有权后,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丁不具有约束力,丁可以要求承租人丙腾退。而对于丙的损失,应依其与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D错,C对。综上,故本题选C。

3.(单选)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

A. 甲乙丙丁

B. 乙丙丁甲

C. 丙丁甲乙

D. 丁乙丙甲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本题涉及的设备上存在着四个担保物权:甲的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乙的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丙的质权和丁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设备抵押即属该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抵押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本题中留置权人丁优先受偿,其次是经过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乙,再次是质权人丙,最后是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甲。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