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法之债的转移。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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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疫情期间,欠的花呗是不是也该到了还款的时候了,今天跟着老师来学习一下债的转让吧。
一、定义
债的移转,是指在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让与。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承担。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给同一人的,称为债的概括承受。
现行立法关于债的移转,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但债的移转适用于所有的债。债的移转有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如继承、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企业合并和分立等;有因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
二、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
1.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主要是指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债权或债务,不得与特定人相分离而转让:
(1)根据个人信任关系或特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合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家庭成员之间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的请求权等。这种债权基于特定的信任关系或身份关系而产生,离开了特定的关系,这些权利不复存在。(2)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债权,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或出版合同产生的债权。(3)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债务及其对应的债权,如禁止某人使用某块土地或某项财产。(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合同权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均应有效。可以是不得转让给某一个人,也可以是禁止转让给任何人;可以是整个债的期间不得转让,也可以是在某特定期间不得转让。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一方违反约定而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该让与行为仍然有效。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合同,转让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无效。再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债的法定移转
1.因继承而发生债的法定概括承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债权和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代位求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买受人对已存在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受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的受让人概括承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5.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民法总则》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来一道题练一练手吧!
(多选题)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答案:ABCD。别问我为什么,自己在上面文章里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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