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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四)

2023-04-25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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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 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 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文职人员的任用条件、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管理和领导职务任期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 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被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岗位编制撤销, 以及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因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 有癒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 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 然有效。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 组织交流。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 内部交流为主。

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且相应岗位编制有空缺。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重大战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急需干部或者 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军队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中央和 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调干部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到文 职人员岗位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 到有关单位工作。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 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二)工作特别需要、暂无合适接替人选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 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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