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政策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四)。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 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 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文职人员的任用条件、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管理和领导职务任期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 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被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岗位编制撤销, 以及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因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 有癒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 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 然有效。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 组织交流。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 内部交流为主。
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且相应岗位编制有空缺。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重大战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急需干部或者 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军队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中央和 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调干部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到文 职人员岗位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 到有关单位工作。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 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二)工作特别需要、暂无合适接替人选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 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