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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选调)招聘9人

2020-12-28  |  来源: 乐山人事考试网

【导读】2020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选调)招聘9人。报名时间:2021年1月4日至1月10日;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选调)招聘2020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选调)招聘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四川遴选考试网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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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综合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市直属学校面向社会公开选调9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单位、岗位及名额

具体公开选调单位、岗位及名额详见《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2020年公开选调招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附件1)。

二、公开选调范围

符合选调条件的四川省范围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教师。

三、公开选调条件

(一)选调人员应同时具备的资格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其中,2014年8月11日川委办〔2014〕30号文件下发后,新录(聘)用的乡镇公务员和乡镇事业人员在乡镇服务5年以上(含试用期),其他若有服务年限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4日以后出生);

6.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及资格要求。其中报考者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与所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两栏的相应资格条件要求应相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流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5.尚在试用期的;

6.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等,报名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四、公开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与电子邮箱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2.报名资料:

现场报名,报考者持以下资料到相关招聘单位报名:

1)《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2020年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信息表》1份(详见附件2),请按要求张贴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

2)本人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本人有效毕业证、学位证、相关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需提供: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其中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人员需提供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6)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

电子邮箱报名,报考者于报名时间内将填好的《乐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2020年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信息表》电子文档及上述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

3.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现场报名时间:2021年1月4日至1月10日(上午9:00至下午6:00);

电子邮箱报名时间:2021年1月4日上午9:00至1月10日下午6:00。

报名地点、联系方式(电子邮箱):详见附件3。

(二)资格审查

1.乐山市教育局对照选调公告和职位条件,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2.选调计划与初审合格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2方可开考,未达到1∶2比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相应岗位调减或取消。

3.现场报名的资格审查现场进行;通过电子邮箱报名的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4.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

根据各单位公开选调岗位的需要,采取面试(微型课+答问)方式进行。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四)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1.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2.在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公开选调资格。

(五)体检

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公告发布后至本次选调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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