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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三十五)

2025-08-07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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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4日,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后,对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时公司正在生产,经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金堂监测站监测,该公司厂界点位噪声监测结果为 73dB,2#点位噪声监测结果为67dB,均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昼间排放标准限值60dB。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渠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7.01万元罚款。

【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典型意义】

维护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躁不安等。通过对该公司的处罚,促使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保护了周边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罚,能够警示其他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促使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件进行查处,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彰显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于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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