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三十四)。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2、行政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9日,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冯某某、李某某签订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产生民事纠纷,2017年5月9日,原温江区国土局因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向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商贸公司支付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1788183.36元及利息。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川0115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温江区国土局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8年6月21日生效。然而,2018年11月5日,原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加收土地出让违约金的决定书》(温国土资发(2018〕366号),决定加收该商贸公司逾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1788183,36元,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款项交至指定账户,成都某商贸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案件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川0124行初105号行政判决,认为对于 2015年5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该类合同,按当时法律规定可纳人民事纠纷范畴,原温江区国土局已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且被生效判决羁束,再行作出《决定书》追缴违约金于法无据,故判决撤销《决定书》。
原温江区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川01行终 108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订立于2013年1月9日,当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原温江区国土局已就违约金争议选择民事诉讼且法院已作出生效驳回判决,为避免逻辑和后续救济路径混乱,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其就生效裁判已驳回事项作出行政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认定不同所导致的争议解决路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存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的不同认识,而不同定性下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救济途径各有不同,本案对此进行了深人探讨。
强调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行政机关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在民事诉讼已就合同争议作出实体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当尊重该判决结果,不得再就同一争议事项以行政决定方式作出与之相冲突的结论,避免了重复处理和逻辑混乱,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凸显了行政协议诉讼进行合约性以及合法性双重审查的特点和优势,说明了行政协议诉讼在解决协议争议方面的独特作用,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及法院准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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