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川教育法学 | 做题的“四项原则”(下)。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上期分享了“追踪热点原则”和“不要想太多原则”。今天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法条和教材矛盾抵牾,该怎么办呢?请广大考生认真体会两个相爱相杀的重要原则:“紧扣法条原则”和“尊重教材原则”。
三、“紧扣法条原则”:有法律依据的考点要依法做题
原则释义:有些题目看起来与常识、逻辑相违背,但是法条有明文规定,此时要根据法条作答,对于直接考查法条的试题,更是如此。
小试牛刀:(判断)罚站属于体罚的一种,因此一律被禁止。( )
金标尺解析:(1)在金标尺讲义及多本教育法学著作中,均载明“侵犯学生人身方面权利是各国教育法规所一致禁止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表现有以下几点……只要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不适,都可以归为体罚,如打耳光、打手心、扯耳朵、罚跪、罚站等。”据此,罚站属于体罚的一种,是被禁止的。
(2)但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据此,罚站是可以的,只是要注意时间限度和罚站地点,时间上只能是“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地点只能是“教室内站立”。以此分析,题干说法错误。
(3)这类法条有明文规定的考点,应当根据法条作答。因为命题人也要规避“命题风险”,如果法有明文规定,而命题人反其道而行之,容易出现“命题事故”,招致不必要的麻烦。综上,题干说法错误。
四、“尊重教材原则”:理论性考点应进行试题“溯源”,根据教材做题
原则释义:与法条类考点不同,有些题目属于“理论性考点”,这类考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根据不同教材,会得出不同答案;甚至同一本教材,会出现几个不完全一致的说法。为此,我们需要对试题进行“溯源”,即根据题干的表达,去寻找试题是来自于哪本书、哪个位置,并据此作答,从而最大限度提高正确率。
小试牛刀:(判断)学生申诉制度,指的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我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
金标尺解析:(1)通过试题“溯源”,本题出自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教育法学著作。根据该著作,题干的说法是正确的。
(2)但是,在教育部的同一本书里,也载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对于其他层次的学校也有参考意义。”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9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也就是说,学生申诉是向学校提出,而非向主管行政机关(比如教育局、教育厅、教育部)提出。题干表述为“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就错了。
(3)教育部的书籍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与部门规章也不完全一致,该怎么办了?窃以为,学生申诉制度的定义,是一个理论性的考点;并且,通过试题溯源,可以发现题干表述是教育部书籍的原文。从命题人角度而言,只要某权威教材说过一模一样的话,据此命题就排除了命题责任和风险,做题的道理也是这样,在某权威教材找到了一样的表述,就可以做题了。虽然根据一些部门规章,题干定义不够周延,但是在没有足够理论推翻的情形下,理论性考点的做题原则是“教材说什么就是什么”,没必要钻牛角尖。因此,题干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