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川教师招聘《教育公基》法律篇核心考点(7)。更多教师招考信息,备考干货,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四川教师招聘考试网。
核心考点7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而妾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50米范围内球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城多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统—的教师职务制度。在职务(职称)评聘上,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教师予以适度倾斜。城镇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四十八条 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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