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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孙文斌案

2020-03-26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导读】刑法之孙文斌案。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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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疫情期间,每天早上醒来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用手机浏览每天的死亡人数,其中更为牵动我们的心的是支援武汉医生的生死情况,医务人员是国家不可或缺的力量,可就是这样一支救死扶伤的和令人尊重的职业队伍疫情前却遭受到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当众刺杀医生事件”——孙文斌杀人案。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孙文斌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也就是情人节当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这样当机立断的维持原判快准,符合了整个社会的预期。而备考复习事业单位的各位,最需要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上诉(二审)的相关知识。

 

首先可以进入到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最后,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以下“反应”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而孙文斌案就是典型的第一种“(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看完了,大家来做一道题吧。

 

【判断题】进入到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方式只有当事人上诉一种()

【事考帮答案】×。考查法律-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228、229条可知道,进入到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方式有上诉、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故本题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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