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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刷题】6月30日

2023-08-23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导读】常识刷题6月30日。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考试规则:选择你认为正确的选项

1.【单选】根据《宪法》规定,以下不属于我国国家机构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政治协商会议

C.监察委员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金标尺答案】B

本题考查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故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我国国家机构。故本题答案为B。

A、C、D项:根据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属于我国国家机构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故A、C、D项均属于我国国家机构。

 

2.【单选】低收入阶层受通货膨胀影响的程度要大于高收入阶层,下列选项中,对这一结论解释不正确的是(  )。

A.通货膨胀使低收入阶层的财务负担更重

B.通货膨胀使低收入阶层消费支出的增加幅度更大

C.通货膨胀使低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下降可能性更大

D.通货膨胀使低收入阶层的储蓄倾向更高

 

【金标尺答案】D

本题考查宏观经济。

通货膨胀的发生,使得低收人阶层为了维持既定的福利水平(包括消费水平)从而增加财务支出,压缩储蓄与投资,损害了低收入阶层的长期福利。通货膨胀时期,物价上涨,高收入阶层在剔除物价的影响后,对实际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相反,低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下降的可能性却很大。故本题答案为D。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3.【单选】毛泽东提出要正确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要按农轻重的次序来调整它们的比例,处理好与此相联系的各种矛盾。这种论断出自毛泽东哪部著作(  )。

A.《论十大关系》

B.《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C.《论人民民主专政》

D.《实践论》

 

【金标尺答案】A

本题考查毛泽东思想概论。

在《论十大关系》中,根据苏联长期以来片面发展重工业而忽视农业和轻工业,致使人民生活水平长期滞后,为社会主义带来一些严重影响的情况,提出要正确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讲话共十个部分:一、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二、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三、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四、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五、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六、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七、党和非党的关系;八、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九、是非关系;十、中国和外国的关系。故本题答案为A。

 

4.【单选】某人在一段时间内获得收入现状如下:①在国有企业工作半年,得到工资1万元;②在外企工作一年,得到工资3万元;③向某企业参股获得分红5000元;④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理发收入3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资本取得收入8000元

B.劳动收入4.8万元

C.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收入4万元

D.作为个体劳动者的所得收入3000元

 

【金标尺答案】D

A项,按资本取得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也就是自己本身没有付出劳动的部分,只能是③分红,所以是5000元,A项错误;B项,劳动收入,那就包括按劳分配、个体劳动和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所以是①②④加起来,是4.3万元,B项错误;C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就是存在剥削的收入,题干里只有②符合,是3万元,C项错误;D项,作为个体劳动者的所得收入,符合的只有④,因为这里面没有剥削,是3000元,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5.【单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无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金标尺答案】A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无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A项符合题意,B项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答案为A。

C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可知,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经营企业正常的权利和义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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