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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一)

2023-04-25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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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2022年12月10日第二次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建设德才兼备的高 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 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文职人员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 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人 才是第一资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 进行。

第四条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 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哄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o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 部分。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 度体系。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应当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构建完善的管理、保障机制。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 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在党委领 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军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 职人员的招录聘用、教育培训、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退 休管理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享有与其身份属性、职业特点、职责使命 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建立文职人员联合工作机 制,协调做好跨军地文职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

(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

(三)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

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 队戲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 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 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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