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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二)

2023-04-25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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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军队根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设定文职人员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岗位职务层级、 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根据岗位特 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若干具体类别。

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曜。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根据岗位类别,分为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 能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即军 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 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军队文职科级副职。

文员等级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由高到低分为十二个等级,即一级文员至 十二级文员。

军队文职局级以下岗位职务层钢应的最低文员等级是:

(一)军队文职局级正职:一级文员;

(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

(三)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四级文员;

(四)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六级文员;

(五)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八级文员;

(六)军队文职科级副职:十级文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 度。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三个等级,即专业技 术一级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文职人员实行专业技能岗位等级管理制度,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 即专业技能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文职人员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实行级别管理制度。

文职人员级别,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 历确定。

文职人员级别的设置和管理,以及与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按照 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与级别是确定文职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 主要依据。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八条  军队实行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 制度。

公开招考,适用于新招录聘用七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 通工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专项招录,适用于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

第十九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 外,还应当具备军队规定的拟任岗位有关资格条件。其中,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 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 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以上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 50周岁;

(二) 军队文职处级正职至军队文职科级正职、三级文员至八级文员、专业技术 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二级以上岗位的,45周岁;

(三) 军队文职科级副职、九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 十三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35周岁。

根据军队建设和执行任务需要,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文职人员招录聘 用的最高年龄限制等条件。

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  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査、统一 笔试、面试、树检查、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直接引进和专项招录文职人员的程序,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 属单位审批。招录聘用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 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试用期内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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