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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案例: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乔丹”案、张氏叔侄案等
三、司法不公的危害
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司法腐败行为并不罕见。先评估裁断社会风险,以回避风险;对所谓敏感案件,不收案,不立案,不结案,不依法裁断;对领导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当干预案件的,不敢拒绝;为避免缠诉闹访,不惜向不合法诉求让步,改变终局结论,或不当使用惩罚手段,强力压制等现象。这些现象都直接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对法治造成了明显的损害,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渎法律破坏公正。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定,往往会使司法公信力毁于一旦。司法不公,不仅使公正的法律形同虚设,还会激发民众对法律、法治的抵触心理和破坏行为。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
不公正的司法,不仅扭曲是非,混淆正义与邪恶,而且还将极大破坏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公正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视,从而导致全社会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滋生和蔓延,对社会法制建设造成毁灭性打击,破坏社会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四、司法不公的表现
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通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现象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
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形式林林总总,但概括起来不外乎实体的不公正和程序的不公正两个方面。程序上的不公正是导致实体上处理不公正的直接动因,而实体上的不公正则往往是程序不公正的最终表现结果,这二者紧密相连。
案例: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赵作海杀人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念斌投毒案等系列冤假错案便是司法不公的惨痛教训。
五、司法不公的原因
目前司法实践产生司法不公的原因很多,既有思想认识、队伍素质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环境、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是各种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体制层面: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受到影响
党委领导司法机关,主要应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而不是直接干预司法一些地方党委和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范围和方式的不适当,影响了司法公正职能的实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