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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3.4人口调查时,应当注意调查以下事项
人口调查时,应当注意调查以下事项:
(一)核对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登记项目的内容,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更正;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通报协查;
(三)注意发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注意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并重点掌握其动态
3.5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的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