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二)。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2、刘某诉宋某、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刘某是宋某的非婚生女,2022年4月,刘某起诉宋某支付抚养费。开庭当日,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反而与其妻杨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处住房变更登记为杨某单独所有。2022年5月,法院判决宋某支付抚养费10万余元,并承担刘某从2022年4月起至年满八周岁的抚养费,但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仅扣划了宋某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7千余元后,因未发现宋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刘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宋某前述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刘某的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其在明知刘某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将其与杨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无偿转移登记至杨某个人名下,该行为导致刘某在申请执行抚养费时,仅执行到位7千余元,影响到对刘某抚养义务的履行,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转移登记给杨某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父为逃避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而恶意转移财产的典型案例。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给付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受影响,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判决不仅依法制裁了恶意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传递了家事审判的温度,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对维护家庭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江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子陈某某。2015年12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某由陈某抚养,同时对子女抚养费、江某探望子女时间、方式等进行约定。2016年6月,江某认为陈某阻挠其使探望权,与陈某发生口角冲突,并意欲强行带走陈某某未果。后江某多次前往陈某某就读学校探望,陈某某避而不见。2018年3月,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江某每周五探望陈某某一次如江某因故未在该时间探望,则由江某、陈某另行协商探望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
- 上一篇: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一)
- 下一篇: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