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三)。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江某享有与陈某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江某与陈某离婚后,江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二人离婚协议亦有相关约定,故依法支持江某探望权。但江某行使探望权应尊重子女意愿,营造宽松和谐环境,增强母子间感情交流,切忌强行拉扯,避免对子女造成紧张的心理压力。江某与程某在子女探望问题上,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矛盾,不得做出伤害子女的行为。如子女不愿接受探望,陈某应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遂判决:一、江某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可探望陈某某两次,探望期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十七时至周日晚上二十时;二、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江某探望期间为假期的二分之一,若与前款重合、冲突。以本款为准;三、江某行使探望权,陈某应子协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离婚父母行使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典型案例。据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创新高,离婚案件中最大受害者通常是未成年人。在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被父母作为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江某与陈某离婚后,在探望子女问题上发生分歧,并导致矛盾升级,人民法院基于家事案件教育、修复、维护的审理原则,通过多次调解、谈话,疏导双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角度,妥善提出非抚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方案,保证了母子定期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4、赡养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李某甲年届八十岁,2020年初因病住院,住院其间共花费16,218.01元。出院后李某甲向儿子李某乙、李某丙索要医疗费用被拒,遂提起诉讼庭审中李某乙、李某丙对父亲控诉二人不孝感到委屈。雁江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分别给付李某甲医疗费和护理费5.500元。两被告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甲于2020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雁江区法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有一套房屋,此外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本案当事人系父子关系,涉及赡养费执行,标的金额较小,承办法官首先主动联系李某乙、李某丙,督促二人自动履行,同时到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二人认为其父亲追索赡养费诉至法院的行为抹黑了其在当地的名声,对法院强制执行有抵触情绪。承办法
- 上一篇: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二)
- 下一篇: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