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川本土必知司法事件(二十)。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五 生态环保
1、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案情介绍】
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邹明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储水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氨超标10.4倍,遂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500,000元。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该项处罚决定,邹明仍旧未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四川省崇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养殖场内活禽等有价物品进行现场变卖用于抵扣罚款,执行到位案款 284,198.92元。为及时、高效完成执行工作,人民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多家媒体参与监督和见证执行过程。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生效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是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审执模式,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努力实现从审判到执行的裁判尺度统一,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法治观。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引人社会监督机制,既保障执行公开透明,又收到“执行一件、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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