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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特征

2021-11-30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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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来到金标尺小课堂,今天讲讲教育法的那些事儿了

那现在就让我们,看一看,瞧一瞧

教育法的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主要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的,而不以相对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举个栗子>>, 小赵老师上课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次不改,教育主管部门会直接给予处分,而不是和小赵老师商量给不给处分。

 

(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

指教育行政主体在调整与其相对主体,即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时要充分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自由。

发扬民主性是为了给教师等脑力劳动者有一个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需要的宽松、和谐而又身心舒畅的工作学习环境。这是教育的思想性、道德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重大特征。这是既不同于行政法,又不同于民法和刑法的特殊的调整方式。

<<举个栗子>>,某中学的各位语文老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班上同学的个体差异性,去选择讲课的方式和方法。

 

(3)教育强制措施施行的柔软性

指在处理教育纠纷实行强制措施时,可以使用非处罚性的柔性措施。

一般而言,教育强制措施主要是采用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判。但是由于教育的思想性、道德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在解决教育领域的问题时,多可采用学术研讨、科学评估,或者通过思想沟通、说服教育等柔性方法。

这亦是一般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具有的特点。

<<举个栗子>>,小赵老师下课后在校外兼职做辅导老师,此时,就不是说直接对小赵老师给予处罚,比如关禁闭,而是由学校领导先和小钱老师进行沟通交流,来处理这个问题。

 

(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指教育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是通过指导性而不是以指令性的方式进行的,在宏观上以教育的大政方针实行领导,在微观上以具体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这与一般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

<<举个栗子>>,教育局来学校检查,发现该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这一方面比较匮乏,那他就会给予一定的建议,后期如何改进由学校自己进行细节性处理,而非像其他的行政机关一样,下级必须服从于上级给的要求,是隶属性的这种关系。

 

(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指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层次多样性所引起的法规内容的多层次性和广泛性。

教育法的内容除了主要规定教育的任务、原则、设置学校的条件、教育主管部门的权限,以及教师、科研人员、职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包括实施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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