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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六)

2023-04-25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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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一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实行聘用制 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 关规定执行0

第六十二条  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 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 排。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 残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

二)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三) 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四) 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 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期间;

五) 在涉及核心、重要军事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军队规 定的脱密期限的;

六)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 主管部门牵头承担退休文职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 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按照任用权限审批。

第六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等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从业限制和脱密期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军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墅担旺,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 不按照编制限额、资格条件、规定程序进行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

二) 在招录聘用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 公正行为的;

三) 不按照规定进行文职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交流、回避、奖惩以及办理 退出的;

四) 违反规定调整文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 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申诉、控告的;

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文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职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 为的,或者被军队开除的,不得再次进入军队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 位设置、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二)聘用制,是指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 系的用人方式;

三)委任制,是指不签订聘用合同、以直接任用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 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方式。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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