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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排放工业固废、噪声等污染物需“持证”
【背景资料】
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人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事件解读】
2024年版本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较于2018年的试行版本,主要有以下细化和更新:管理部门的调整:随着政府部门的调整,2024年版本中负责排污许可管理的部门由环境保护部变更为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细化:2024年版本对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基本信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等。
申请与审批流程的优化:2024年版本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技术评估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提高了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自行监测要求的加强:2024年版本强化了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责任,要求排污单位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监测方案,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的规范:2024年版本规定了环境管理台账的具体内容和保存期限,以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
监督检查的强化:2024年版本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人执法监管数据库,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2024年版本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
法律责任的明确:2024年版本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包括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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