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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更专业•法检系统面试专项读本(四)

2025-07-07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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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护业主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解读】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经常因物业费的缴纳发生纠纷。物业催缴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物业服务人为了快速、有效地收缴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

十、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解读】

老人可以通过“以房养老”模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人,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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