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考 >  面试资料 >  面试技巧 > 

答题更专业•法检系统面试专项读本(八)

2025-07-07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导读】答题更专业•法检系统面试专项读本(八)。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可以随时对自然人的脸部特征、指纹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行踪轨迹等其他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其中,最典型也最常见的就是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为规范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禁止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就拒绝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解读】

近年来,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就无法使用该APP。这样的做法令用户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为应对包括APP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强制收集或非必要的过度收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向个人告知本条列举的必要事项。条文中“真实、准确、完整”六字更加明确保护个人的立场,尤其防止不充分知情的滥用。

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禁止APP过度索取用户信息,同时,对APP企图通过冗长的用户协议让用户达成妥协的行为也进行了明文规定,必须明确告知用户APP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和方式等问题。

五、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解读】

注册会员却被要求填写生日、籍贯、学历等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近年来,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问题频频引发质疑。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四川金标尺教育公众号

点击查看 更多招考

金标尺

扫码关注 四川金标尺公众号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