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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八章七十四条,在有关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一、禁止“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解读】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有一些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反映突出的“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了禁止“大数据杀熟”的有关条款,进一步丰富了对歧视性定价问题的规制路径,也为实现市场公平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拒绝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解读】
搜索过一个商品,接着就会收到很多类似广告的推送……近年来,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推送个性化广告,困扰公众日常生活。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作出了明确规定:个性化信息推送,应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三、规范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解读】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科技高速发展,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