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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而得到的解决,由于其只问权利的有无,往往排除了本来应该从纠纷的背景、当事者间的关系等纠纷整体上的性质出发寻找与具体情况相符合的恰当解决这一可能性。而且,由于强调权利排他的绝对归属,所谓的依法解决常常导致当事人者之间发生不必要的感情对立,不仅不能助长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还会引起当事者之间的长期不和。”此外,某些情况下,调解制度可以弥补法律纠纷解决功能之局限。因为有很多社会纠纷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相反,调解制度因为形式多样,适应性强,又没有法定的程序要求,可以自由灵活地解决纠纷。
四、法、德关系
(一)法、德两者的本质和论点:
1“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能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来治理国家。
2、“以德治国”就是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二)法、德两者之间的关系
两者是辩证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背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人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4、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安天下,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