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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法条,不做“背锅侠”!

2021-12-28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导读】直面法条,不做“背锅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教基干货第7天,

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回顾法条。

让我们一起来聊聊,

学生发生事故,到底该找谁赔偿?

 

为让各位看官有良好的阅读感受,

正式开始之前,

咱们先来一个小总结。

过错方

赔偿责任(钱)

学校

学校

家长

家长

学生(成年)

学生

学生(未成年)

家长

教师(职务行为)

学校

教师(非职务行为)

教师

第三方

第三方

 

(以上内容请务必仔细观看) 

1学校责任,学校赔偿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学具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②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有明显疏漏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④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

⑤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⑦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⑧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学生/家长责任,学生/家长赔偿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3教师(职务行为),学校家长赔偿

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4第三方责任,第三方赔偿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学校无责任,不予赔偿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事故

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事故;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④学生自杀、自伤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⑥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

⑦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

⑧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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