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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两三事

2021-08-26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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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8日,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究其原因居然是乘客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后,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进而升级为互殴,致使公交车失控,先撞残一辆红色小轿车,后撞破大桥护栏,坠落长江,车上司乘人员无一生还。

(图片来源于网易,侵权删)

 

小编对这个事件印象十分深刻。乘客为了一己私利,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了不正当请求,得不到满足便迁怒于正在驾驶过程中的司机,最终升级为互殴,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回顾事件始末,当时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从法律制度上对乘客的行为进行限制,一些乘客便肆意妄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而且在之后还发生过不少类似事件。

 

如果不能从法律制度上对乘客进行限制,让他们有所敬畏,那这类事情还会再次发生。故而,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相关行为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规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考点来了,记笔记!)

 

妨碍安全驾驶罪

1、定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易考点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条的最后一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一法条只有在发生相关情形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适用,而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就会构成别的罪名(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素材来源:金标尺法律讲师魏竞翔

 

不难发现,每一法条的出现实际上反映的都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学习法律不应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还应学以致用,在生活中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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