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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孙小果案分析

2020-03-26  |  来源: 四川金标尺教育

【导读】刑法之孙小果案分析。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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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时候,我们也关注社会热点,今天志明老师为大家着重带来最近社会反响较大的孙小果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知识。

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赵仕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进行通报后,1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又对冯家聪、刘明、郑蜀饶、孙小虹、许绍政等5人违纪违法问题进行通报。经查,1996年,刘明在担任昆明市五华区区委书记期间,为李桥忠转业安置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2006年,刘明在担任临沧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受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请托,请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为孙小果再审改判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07年9月,郑蜀饶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在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孙小果案再审改判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经查,2004年至2007年,许绍政在担任云南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四川王氏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请托,帮忙介绍时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袁鹏与王德彬、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认识,在袁鹏为孙小果从轻处罚说情、打招呼过程中,受王德彬、李桥忠所托,许绍政曾电话向袁鹏问过情况。在与王德彬交往过程中,许绍政曾收受王德彬送给的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以上人员在孙小果案件中违反法律收受贿赂影响严重,引起广泛的关注。

对于以上案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备考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的同学需要抽象出来的知识点来划线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所以上述工作人员都有受贿情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除此有关法院工作人员还有徇私舞弊存在,《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综上所述该案件涉及很多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律实施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一定要严肃处理。

 

【判断】张某为事业单位的审计人员,多次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几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事考帮答案】对。考查法律-刑法-职务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故本题对。

【拓展: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题中张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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